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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

作者:米乐官网直播 发布时间:2024-01-24 21:44:09 1次浏览

  《国家旅行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正〈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旅行处理方法〉的决议》现已国家旅行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旅行局、公安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决议对《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旅行处理方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的“《旅行社处理法令》”修正为“《旅行社法令》”。

  二、将第二条修正为:“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旅行(以下简称赴台旅行),可采纳团队旅行或个人旅行两种方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行须由指定运营大陆居民赴台旅行事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安排,以团队方式整团往复。旅行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团体活动。”

  四、将第八条修正为:“大陆居民赴台旅行期间,不可以从事或参与触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安排旅行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招待社不得引导或安排旅行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六、将第十条修正为:“大陆居民赴台旅行应持有用的《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并依据其采纳的旅行方式,处理团队旅行签注或个人旅行签注。”

  七、将第十一条修正为:“大陆居民赴台旅行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部分请求处理《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参与团队旅行的,应事先在组团社挂号报名。”

  八、将第十四条修正为:“赴台旅行的大陆居民应如期回来,不得不合法停留。当产生旅行团成员不合法停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帮忙做好有关停留者的遣送和查看作业。”

  九、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区域不合法停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部分自其被遣回来大陆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赞同其再次出境。”

  (国家旅行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006年4月16日第26号令发布依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行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正〈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旅行处理方法〉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为标准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旅行,依据《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区域处理方法》和《旅行社法令》,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旅行(以下简称赴台旅行),可采纳团队旅行或个人旅行两种方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行须由指定运营大陆居民赴台旅行事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安排,以团队方式整团往复。旅行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团体活动。

  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家旅行局会同有关部分,从已赞同的特许运营出境旅行事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行沟通协会发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大陆居民赴台旅行事务。

  第四条台湾区域招待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招待社),经大陆有关部分会同国家旅行局承认后,由海峡两岸旅行沟通协会发布。

  第五条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行实施配额处理。配额由国家旅行局会同有关部分承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组团社在展开安排大陆居民赴台旅行事务前,须与招待社签订合同、树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遴派领队。领队经训练、查核合格后,由当地旅行局向国家旅行局申领赴台旅行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招待社派人全程伴随。

  第八条大陆居民赴台旅行期间,不可以从事或参与触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安排旅行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招待社不得引导或安排旅行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第九条组团社须要求招待社严厉依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两边旅行社及旅行团成员赞同,不得改变日程。

  第十条大陆居民赴台旅行应持有用的《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并依据其采纳的旅行方式,处理团队旅行签注或个人旅行签注。

  第十一条大陆居民赴台旅行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部分请求处理《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参与团队旅行的,应事先在组团社挂号报名。

  第十二条赴台旅行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区域旅行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旅行团出境前已确认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查看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分存案。

  旅行团成员因紧急状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如期回来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查看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分陈述。

  第十四条赴台旅行的大陆居民应如期回来,不得不合法停留。当产生旅行团成员不合法停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帮忙做好有关停留者的遣送和查看作业。

  第十五条对在台湾区域不合法停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部分自其被遣回来大陆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赞同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违背本方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政主管部分将依据《旅行社法令》予以处分。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背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理。